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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裁判文书“说好理”
2015年10月08日 09:0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罗灿 字号

内容摘要: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但并非凭空得来,只有将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上升到实质公开,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才能增强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通过实现个案正义推动法治渐进前行。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法官;司法权威;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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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但并非凭空得来,只有将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上升到实质公开,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才能增强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通过实现个案正义推动法治渐进前行。

  法治的最大公约数如何才能达成?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宏观的制度建设当然必不可少。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预防和根除司法腐败是当务之急;从专家学者的角度来看,保证和完善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治本之策。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正从“外去地方化”“内去行政化”“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过,微观的个案处理是一切制度建设的落脚点和立足点。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最终产品。对任何司法事件的讨论都不可能脱离裁判文书,否则只会陷入互贴标签的情绪化对抗。

  直面法治之觞,我们不仅要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而且要树立司法权威。就湖北十堰法官被刺事件而言,面对央视镜头,行凶者胡庆刚在回答作案动机时说:“因为我不服!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毫无疑问,胡庆刚的暴力行为必须受到惩处。但是,胡庆刚的回答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裁判文书是“动态的法”,是司法权威的源泉。笔者并非在此对十堰法院的一、二审裁判文书进行评析,而是希望借此透过裁判文书来反思我们的整个司法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4年1月1日起推行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出现了广东惠州“许霆案”一审判决书等说理较好的判决书。不过,裁判文书不说理、模糊说理、选择说理、随意说理等仍然较为普遍,“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是缺乏针对性的司法专横,自然难以让人满意。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但是,“不说好,不好说,说不好”是制约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顽疾。

  “不说好”是制约说理的理念因素。长期以来,言多必失是许多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所一贯奉行的信条。在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完备的条件下,法官作出这种利己选择的确也在情理之中。不过,相关的情势背景正在发生着变化。无论是“孟勤国骂教授事件”还是“宋城举报事件”,许多人在关注之初就先去查阅裁判文书,根据裁判文书了解个中缘由,并就是非曲直作出判断。相反,如果法官抱残守缺不说理,那么一旦自己所审理的案件成为公共事件,又如何能够自保呢?更遑论扬名立业了。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官对所有裁判文书都要充分说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随着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可以减少说理,深圳法院试行的格式化裁判文书就是积极探索。简化说理与加强说理应该成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两条并行线,关键是要明确繁与简的标准。如果当事人争议较大,那么就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简化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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