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围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这一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相关改革指向明确、内容丰富,重点主要包括:拓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保护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丰富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
关键词:农民;财产权;权能;承包经营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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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这一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相关改革指向明确、内容丰富,重点主要包括:拓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保护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丰富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聚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重点任务,要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扩大,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之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适应时代的现实诉求,改革指向了进一步分离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通过抓紧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规则,可以增加农民的即期财产性收益。但是,所有权和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权益关系还亟待从法律层面建构。从一般意义上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内在包含了对土地的最大可能利益,承包经营权派生于所有权,但从现状看,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之间的权益关系尚有待进一步廓清。伴随着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扩展,需要从法律层面厘清所有权的内涵和主体,并据此确定所有权和承包权、经营权的权益边界。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权能,允许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等,但如果缺乏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之间权益关系的清晰界定,在实施过程中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制度盲点和实施障碍。
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护,需要慎重稳妥、因地制宜。从农村的实践看,一方面,“一户一宅”的制度本身存在不足之处,相关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部分农民的用益物权实现缺乏基础。同时,由于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农房的抵押、担保等经济活动的展开存在诸多现实障碍;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存在相当数量的低效利用和闲置的宅基地,盘活“沉睡”宅基地,提高农村集护制度,也要着手研究非农业保护区所在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护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能拓展,需要系统谋划、加快试点。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明确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牵涉面广,需要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发生深度调整,改革的推进更是需要一系列条件支撑。因此,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的步伐加快,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长期承担的经营土地的职能必须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财政、户籍等配套改革必须同步跟进,同时要抓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监管办法,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建设用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研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机制和实施细则。
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丰富,需要体现按份共有、有效实现。要想让农民真正拥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需要更好地引导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集体资产进一步折股量化到人,实现按份共有,在股份量化、还权于民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进一步有序推进政经分离,谨慎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高流动性、高可变现性的实现路径。当前,尤其需要从农村集体产权归属、集体成员界定、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完善基层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集体成员界定不清等问题。
(执笔人:孙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