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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立案登记制影响深远须正确理解
2015年04月17日 09:1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娜 字号

内容摘要:作为司法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正式面世后,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公众对此举破解立案难问题充满期待。

关键词:立案;登记;法学专家;影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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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娜文/图

  变化一旦开始,就不会轻易停止。作为司法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正式面世后,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公众对此举破解立案难问题充满期待。

  “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的确是破解起诉难的妙方。”众多法学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立案登记制作为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磅改革,不仅剑指法院立案难顽疾,保障公民诉权,还将有利于消减司法地方化,对司法改革产生深远影响。但必须正确理解这项改革举措,防止误读。

  推行立案登记大势所趋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司法最不满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存在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立案乱象。

  根据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原告提出诉状后,法院首先审查把关这种单方提出的材料,经受理立案送达被告,才形成“两造对立”的诉讼格局。

  “与此紧密相关的另一个特点是,法院单方立案审查往往基于不少有实质性内容的条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解释说,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本来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审查,或者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一并审理,法院却经常在审查立案阶段,就简单地以不符合条件为由,将原告的起诉拒之门外。

  他告诉记者,立案审查这些特点再加上一系列法律或程序内外的复杂因素影响,导致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控制过于严格、过分谨慎,诉讼门槛过高或开门太窄,许多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引发社会对告状难、立案难现象的不满。

  “法院案多人少、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社会转型期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也导致法院有时选择性立案,将一些棘手案件拒之门外,立案审查制成为不予立案的最好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立案制度尽管只是庞大司法体系的一环,却是关乎人民群众能否顺利进入司法渠道主张并维护权利的关键环节之一,是走进司法过程的“门槛”。要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然从现有国情出发、立足于司法实践,寻求设置妥当的立案制度。因此,在本轮改革中,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成为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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