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校企双方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和院校专业特色共同研制、实施招生招工方案。
关键词:现代学徒;学徒;合作企业;学生;兼职教师
作者简介:
【教改透视】
编者按 现代学徒制改革是突破职业教育发展瓶颈,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2014年8月,教育部发文推动现代学徒制试点。第一批参与试点的共有1180多家单位,其中包括20个地级市、26个行业组织、55家企业、510所高职院校和572所中职院校。各地区、各院校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经验,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经验和问题的出现,毫无疑问将推动现代学徒制这一有效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走向深入。
现代学徒制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现代学徒制改革主要由政府外部驱动,其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够,没有配套法规政策的激励和保障,缺乏均衡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和对话平台,教学组织处于非结构化的状态,缺乏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和监督机制。政府、企业、学校、教师和学生“走过场”,“新瓶装旧酒”,重复过去办学实践等现象普遍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相关保障制度不完善。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横跨产业、教育、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实施和运转离不开法律和操作层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设计。从我国法律层面来看,《劳动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条文中缺少关于学徒制法律地位、学徒合法身份与基本权益、校企双方责权利等重要事项的明确规定,教育部出台的文件中也缺乏相关规定。从操作层面来看,至少有五个方面的管理制度是缺失的:一是允许高职院校直接从企业在职员工中招生的相关制度;二是培养企业的资质标准及其进入现代学徒制的认定程序;三是校企双方共同构建和实施学徒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四是关于学徒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取和在合作企业就业的指导性规定;五是学徒培训教学标准,包括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在教学过程的监管、教学条件的保障、教学结果的评估等。这使得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试点现代学徒制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缺乏基本的操作规范。
第二,农民工群体无法进入现代学徒制。现代学徒制试点大都基于职业学校、面向职校生,而非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的一部分,难以为中小企业的农民工群体提供正规教育体系,无法为农民工搭建一条与职业学校教育并行的职业生涯发展通道。而当前我国很多技能工人集中在中小企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工群体,提升这个群体的职业技能和素养才是最迫切的。
第三,行业企业参与不足。许多职业院校招生靠自己独立完成,在招生专业设置、招生录取标准制定以及招生数量等方面,企业没有参与权,招生招工一体化缺乏体制机制保障。这是一种典型的校本思维,很难在产教融合上实现突破。脱离区域内产业发展需要,盲目设置专业,盲目招生,正是产教分离的起点,也是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低的根源。培养过程中,企业往往处于较为被动的一方,不管是在教学计划的制定还是教学的实施等诸多方面,企业的愿望往往不能得到体现,没有把服务为宗旨贯彻于实际行为准则之中。
以多元参与完善现代学徒制
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国际经验出现了两种模式:一是需求导向型,即以企业的人力资源需求为主,整合院校,以德国、奥地利、瑞士等为代表;二是供给引导型,即学校为主,整合企业,以英国、荷兰、丹麦、法国等为代表。鉴于我国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的社会经济与制度环境,更适合选择第二种模式,由职业院校联合相关企业共同构建供给引导型现代学徒制模式。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提升合作企业的参与度和发挥企业培训的作用,满足企业用人和学生能力提升的需求。
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学徒制的制度保障体系
学生身份问题是阻碍现代学徒制推进的重要因素。国际经验表明,企业学徒制培养需要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明确学徒的学生和职工双重身份及其对应的职责权利。鉴于立法进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不等依靠立法或修法解决该问题。建议院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协议,未成年的学生再增加学生监护人签订四方协议,明确学徒的学生和职工双重身份,约定各方职责权利,确保学徒的受教育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学徒制的教育属性;确保学徒可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禁止将学徒作为廉价劳动力压榨;为学徒购买工伤保险,明确企业和院校在意外事故中承担的有限责任;根据学徒教育教学需要,科学安排学徒岗位,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为有效调动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改革的积极性,建议政府采用税收减免或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激励,以补偿或购买企业提供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实训场地、师傅薪酬等。同时,要明确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标准,确保企业在师傅专业水平、实习实训场地、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企业声誉等方面具有参与现代学徒制改革的能力和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