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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养老保障业务监管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
2016年11月26日 08: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关键词:养老保障;保监会;注册资本;投资组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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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须始终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根据投资组合开放频率和组合资产整体变现能力,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确投资组合的开放频率以及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通知》指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80%以上的投资组合资产投资于流动性资产的,为货币型投资组合。货币型投资组合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35%,但发生巨额领取、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领取投资组合总份额30%以上,以及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正回购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外。

  《通知》明确,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2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30%;开放式投资组合开放频率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资产的40%。(李超)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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