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官邸制至今已经三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官邸制也已经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计划。因此,探索实施官邸制,需要各项制度彼此衔接,共同配合,才能发挥官邸制的作用。
关键词:官邸;中国;官员;官邸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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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何时能在中国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官邸制至今已经三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官邸制也已经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计划。
官邸制的实施已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支持,公众对官邸制有了新的认识,官员也有了全面的心理接受能力,实行官邸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并将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探索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三年来,“实行官邸制”正在逐步探索实行,它宣示了我们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恒心、信心,彰显了党中央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根除腐败的决心和勇气。
何为“官邸制”
现代官邸制虽然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中国古代早有萌芽,秦汉时期国家就开始向赴任的官员提供“官舍”,这就相当于今天的“官邸”。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官邸制已经几十年,人们耳熟能详的美国白宫、法国爱丽舍宫、英国唐宁街10号以及韩国的青瓦台等,就是现代官邸制的典范。因此,发达国家实施官邸制已经非常成熟,政府顶层设计完善,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政府拨款、实施范围、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和监管等方面,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所谓“官邸制”,实际上就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在任期内提供居所的制度。一定级别官员的官邸和私邸有质的区别,官邸的产权属于国家,只有符合官邸入住条件的官员才有资格享受官邸制待遇。并且只能是官员在任职期间占有、使用,退休或离职后必须返还国家以供下一任继续使用。而私邸和老百姓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没有区别,私邸的所有权属于个人,是个人财产。
中国的官邸制覆盖范围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中央一级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中共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地方一级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省级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省级高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市、县两级的书记、市长或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也纳入实施范围内。此外,异地交流的党政领导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厅长等也可纳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