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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强:“三房”鼎立,夹心层何去何从?
2014年07月10日 06:5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国强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本身不存在住房供应紧张,或房价水平不高的城市而言,共有产权房对于购房者的吸引力本身就非常值得怀疑,毕竟其不具备完全产权,并且出售受到较大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扩大民众参与度。

关键词:经济观察;何去何从;房产;产权房;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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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身不存在住房供应紧张,或房价水平不高的城市而言,共有产权房对于购房者的吸引力本身就非常值得怀疑,毕竟其不具备完全产权,并且出售受到较大限制。

 

  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行为,是一种介于租房和购买商品房之间的行为。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对中低收入者,也就是所谓的“夹心层”,这无疑为保障其住房需求提供了更多选择。

  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之后,政府开始进行共有产权住房试点。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共有产权住房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等六个城市推进。

  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随着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量的逐渐增加,其在改善楼市结构、分流市场需求、引导市场预期、对冲高房价等方面的效应逐渐凸显。

  介于租和买之间

  由于买房对于购房者的消费支付能力要求远远高于租房,为了降低部分城市的购房门槛,保障中低收入者——也就是所谓的“夹心层”购房居住需求,共有产权房应运而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简而言之,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由政府和购买人共同拥有,产权比例依据双方出资比例确定分割。其中,政府的出资包括减免的土地收入和税费。按相关政策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五年的,允许上市转让;不足五年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

  我国共有产权房的实践最早源于2004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2004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订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自住型商品房在某些方面与经济适用住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同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限定销售价格,而自住型商品房的价格则随周边房价波动。以北京为例,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价格为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的70%。

  由此可见,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行为,是一种介于租房和购买商品房之间的行为。

  共有产权房可以帮助“夹心层”完成从租赁房屋到自有住宅的过渡,帮助他们既能够达成拥有自己的家的心愿,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商品住宅价格过高给他们带来的购房障碍。

  对于共有产权房问题,住建部前副部长仇保兴曾介绍,今后要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一方面是要解决中间层、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扩大民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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