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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谨慎
2014年03月11日 11: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法官提示公众,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护。

关键词:民间;谨慎;法院;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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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呼和浩特3月11日电(刘懿德、王震)“我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把获得的贷款借给一个朋友,一开始他都按期还钱,年前就不知所终了,急得我连年都没过好。”近日,家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文女士来到临河区法院询问案件情况。

  据了解,2014年1月至2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增速明显,新收案件已达173件。“以前民间借贷之间的纠纷案件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但近年来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借贷越来越普遍。”临河区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说,“民间贷款已从熟人交易向以钱炒钱方向发展,追逐高利盲目投资,风险隐患较大。”

  记者了解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难以被找到的情况很普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一般都有躲债行为,行踪不定。由于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私下交易,初始阶段执法机关往往无从知晓,待案发后大部分债台高筑的借款人就选择逃匿,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后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选择缺席审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法官提示公众,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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