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沉寂近5年后,政府投资立法终于再次启动。自2008年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多份文件,都明确要求抓紧出台政府投资条例。
关键词:政府投资;条例;预算资金;征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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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沉寂近5年后,政府投资立法终于再次启动。财新记者获悉,国务院法制办近期修改完成《政府投资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并印送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国务院有望在年内审议通过。
这部旨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行政法规,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起草。主要目标是从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确立政府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
此前(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国家发改委报送审议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接受财新记者采访的学者和政府官员认为,征求意见稿“存在较大缺陷、需要做重大修改”,包括没有明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全国人大及财政部等部门对政府投资的权责划分;对问责条款的规定过于含糊,偏重于约束投资实施者,却淡化了投资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应增加规定评价政府投资的绩效;等等。
整体而言,对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众多学者和一些政府部门持否定态度。
财新记者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与国家发改委、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反复修改后,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形成了《政府投资条例(草案)》。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修改非常大。征求意见稿有7章57条,草案压缩为6章41条。不仅是删减了章节,草案现有条款也多为新增和新修内容。
关于政府投资的定义,草案规定为“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而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显然,《政府投资条例(草案)》定义的政府投资的资金范围大幅缩小,仅包括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近年来,中央政府预算内的投资资金保持在1万多亿元的规模。
草案规定,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进行政府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债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
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职责分工,国家发改委认为,因各部门的意见还不一致,在行政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草案没有改变现行各部门对政府投资的职责分工,仍然没有对此作专门规定。根据中编办的意见,按目前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作了原则规定。
按现行制度,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此外,国务院还有20多个部门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职能,包括工信部、交通部、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等。中央政府预算内超万亿元投资资金中,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的资金为三成左右。
对于政府投资的责任追究,草案条款由征求意见稿的5条增至9条。对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项目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对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规定。除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立政府投资立项公示制度,草案的规定比征求意见稿更为详细。草案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建国以来,巨额政府投资建成了大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政府投资始终处于无法律规范的状态。对政府投资的立法始于2004年,当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主要包括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等。自2008年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多份文件,都明确要求抓紧出台政府投资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