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欧盟日益认识到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因而,欧盟开始重视教师教育。自21世纪以来,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就职前教师教育政策而言,欧盟对教师教育的课程、模式以及教师招聘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就职后教师教育政策而言,欧盟从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待遇以及教师评价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也为我国的教师教育提供了诸多启示。
关键词:欧盟;教师教育;教育政策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孔令帅(1980- ),男,浙江金华人,副教授,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系副主任,主要从事比较教育研究;赵芸(1991- ),女,江苏南京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比较教育研究,上海 200234
内容提要:近年来,欧盟日益认识到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因而,欧盟开始重视教师教育。自21世纪以来,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就职前教师教育政策而言,欧盟对教师教育的课程、模式以及教师招聘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就职后教师教育政策而言,欧盟从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待遇以及教师评价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也为我国的教师教育提供了诸多启示。
关 键 词:欧盟 教师教育 教育政策
标题注释: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高校初任教师教学发展国际比较研究”(14PJC080);上海市哲社规划教育学专项课题“国际组织教师教育政策研究”(2011JJY001)。
优秀教师的培养依托于高质量的教师教育,教师教育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教师教育政策。随着终身学习理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断探索将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统整的可能性并逐步形成统一的制度。因此,本文中的教师教育政策既包括职前教师教育政策(职前培养),也包括职后教师教育政策(职后培训)。欧盟教师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所发布的一系列与教师教育有关的报告文本中。通过对欧盟教师教育政策的研究,可以为我们理解国际组织教师教育政策,改革我国教师教育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一、21世纪以来欧盟教师教育政策的发展演变
2000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举行了特别首脑会议,达成并通过了一项关于欧盟十年经济发展的规划,即“里斯本战略”,其目标是使欧盟在2010年前成为“以知识为基础的、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欧盟自2000年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以提升教师队伍质量。
2002年9月,欧盟成立了“促进教育培训者与教师的教育”工作组。该工作组已经发布了两份报告,对教师职业的特点以及教师应具备的专业能力进行了深入阐述。虽然欧盟制定了教师资格和能力的共同标准,但各国教师教育的实际进程缓慢,教师教育质量更有待提高。为此,欧盟于2007年12月12日发布了《欧盟理事会关于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的决议》。决议就高质量的教师和教学对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如何实施高质量的教师教育以及欧盟各成员国如何合作培养高质量的教师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
在教师的培养过程中,职前教育多是以理论知识的学习为主,从而导致了大多数新教师的教学实践经验十分有限。教学作为一项操作性较强的工作,其对教师的教学技能也有着相对较高的要求。因而,新教师的在职培训以及专业发展显得尤为紧迫与必要。为确保欧盟成员国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的深入开展,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6月发布了教师专业发展发面的重要政策文件《理事会就教师和学校领导专业发展活动开展的决议》(Council Conclusions of 26 November 2009 on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eachers and School Leaders)。而后,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7月发布了文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了更好的学习成果》(Supporting Teacher Competence Development:For Better Learning Outcomes),对教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性与现状、教师专业能力的框架体系以及如何帮助教师获得与发展专业能力进行了论述。该文件指出,欧盟600万教师拥有创建高效课堂的基本技能是提高学生成绩的关键之一。在当今迅速发展的世界中,鼓励教师继续增强他们的专业技能至关重要。
针对当前欧盟各成员国教师数量严重短缺、教师队伍质量参差不齐、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不足等现状,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11月发布了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工作报告《反思教育:为更好的社会经济结果而投资》(Rethinking Education:Investing in Skills for Better Socio-economic Outcomes)。报告指出,世界各国的教育质量与教师队伍的素质密切相关,教师队伍中高素质人才越多,教育质量也就相应的越高。因此,为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升教育质量,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提升教师职业吸引力的政策建议,如提高教师职业的地位与待遇、严格教师招聘标准、赋予教师更多的自主权等[1]。
二、欧盟的职前教师教育政策
(一)教师教育课程
2008-2009年,芬兰教育研究所对27个欧盟国家各级普通教师教育课程的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后,出版了题为《欧盟教师教育课程》(Teacher Education Curricula in the EU)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欧盟内部,不同国家要求教师所具备的技能和能力大多是相似的,如学科教学能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等,这些必须包含在教师教育课程里。大多数成员国有关教师教育课程的文件中,也明确提出了教师应该具备的专业技能与能力[2]。
就具体课程的设置而言,原则上,各成员国都要在国家和教师教育机构两个层面或仅在教师教育机构层面设定教师教育课程。没有一个国家是直接在国家层面设定教师教育课程的。在联邦制国家(如奥地利、德国、西班牙和英国),虽然由国家制定教师教育课程的框架,但各州通常都有自己的特权。据此,研究人员根据教师教育课程内容的决策机构的不同,归纳总结出了两个基本模型:1.有24个国家的文件、法律和法规提供了关于教师教育机构如何组织实施教师教育的一般指导原则和框架,教师教育机构可以据此独立设计他们的教师教育课程;2.在希腊、卢森堡和马耳他三个国家,教师教育机构拥有制定教师教育框架及教师教育课程内容的绝对自主权[3]。
(二)教师教育模式
欧盟国家主要存在着两种传统的教师教育模式:时间顺序模式(Consecutive Model)和同时发生模式(Concurrent Model)。时间顺序模式是指学生入学后,先接受普通教育,以获得某一特定学科或研究方向的学位,在学习结束后或即将结束时,再接受专业的职前教师教育,以保证其能胜任教学工作,而这一阶段仍然要学习一些普通教育类课程。时间顺序模式的培养年限为一年至一年半。同时发生模式是指学生一入学就同时接受普通教育和专业的教师教育训练,以使其一毕业就能胜任教学工作,其培养年限则为三年至五年[3]。
由于欧盟各国国情和实际需求的不同,各国采用的教师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都通过同时发生模式培养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法国和葡萄牙则例外,自2011年以来,这两个国家只通过时间顺序模式培养幼儿教师和小学教师。而在保加利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波兰、斯洛文尼亚和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两种教师教育模式都是可用的。就初中教师的培养模式而言,更多是两种教师教育模式的混合。比利时、丹麦、德国、斯洛伐克、冰岛、土耳其六国通过同时发生模式培养初中教师。而在爱沙尼亚、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塞浦路斯、卢森堡、匈牙利和葡萄牙,时间顺序模式则是培养初中教师唯一可用的模式。在其他国家中,大多都同时使用两种教师教育模式培养初中教师。就普通高中教师培养模式而言,大多数国家使用时间顺序模式或同时使用两种模式。因此,欧盟大多数的普通高中教师是通过时间顺序模式学习的。在法国和葡萄牙,时间顺序模式甚至是培养各级教师唯一可用的模式。而在德国、斯洛伐克、冰岛和土耳其,同时发生模式则是培养各级教师的唯一途径。此外,在保加利亚、爱尔兰、波兰和英国,两种模式都可用来培养各级教师(从幼儿教师到高中教师)[4]。
(三)教师招聘
欧盟主要通过公开招聘补充教师队伍。“公开招聘”是指由不同的机构单独负责公布空缺职位、受理申请和筛选应聘者的招聘方法。招聘通常是由学校进行,有时与地方当局共同进行。新教师与现有的教学岗位的匹配通常是根据学校的需求进行。
绝大多数欧盟国家采用“公开招聘”方法来招聘新教师。欧盟南部的少数国家通常会组织竞争性考试,即面向公众集中组织的考试,以选择教师候选人。在希腊、西班牙、法国、马耳他、列支敦士登和土耳其,这也是教师招聘的唯一方法。在卢森堡,只有中学阶段的教师招聘采用竞争性考试。在意大利,竞争性考试则是主要的招聘方法。除了“公开招聘”,六个国家或地区使用所谓的“候选人名单”来招聘教师。该方法是指候选人通过向一个高级或中级机构提交姓名和合格证,以申请教师职位。在塞浦路斯和卢森堡仅使用“候选人名单”进行幼儿和小学教师的招聘。在比利时(法语和德语的社区),“候选人名单”仅用于某些特定类型学校的教师招聘。而在葡萄牙,只有“候选人名单”中没有适合某一学科或学校的候选人时,才会进行公开招聘[4]。
三、欧盟的职后教师教育政策
(一)教师专业发展
大多数欧盟国家规定学校有义务制订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此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通常是校长、学校管理团队或者分管教师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的职责。在一些国家,教师专业发展计划也是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当然,教师专业发展计划也应考虑到教师的发展需要。
在欧盟,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可分为学校专业发展计划和个人持续发展计划。学校专业发展计划主要由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同时,学校其他部门以及相关决策机构也会参与学校专业发展计划的实施过程,并就教师专业发展有待加强的部分对学校管理人员提出建议。个人专业发展计划通常是在教师评价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但在一些国家,教师个人专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则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在荷兰和英国(苏格兰),教师自己负责自身的专业发展计划。然而,在苏格兰,教师必须管理和维护自己的个人专业发展记录。虽然个人专业发展计划不是强制的,但教师为了申请资金,常常自觉制订个人专业发展计划。只有挪威和土耳其两个国家,地方当局要参与教师的个人专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在葡萄牙,则需在地区层面上制订教师个人专业发展计划。
大多数欧盟国家把专业发展作为教师的职责或义务。然而,各国经常有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提高技能、增加知识。最常见的鼓励措施是强调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对其前途发展的重要性。18个欧盟国家明确规定,教师专业发展和其升职直接相关。9个欧盟国家规定,没有参与特定的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是不能升职的。另有7个欧盟国家指出为保持教师专业的特定要求,一定形式或时间的专业发展是必要的。此外,7个欧盟国家为参与某些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提供奖金。这意味着同一级别的教师不用升职就可以获得更多工资或额外的津贴。与此同时,6个国家给参与专业发展活动的教师提供补休或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欧盟用多种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发展活动,但大多数国家往往只使用一种形式的激励措施。只有8个国家提供2种以上不同的激励形式。相反,比利时(佛兰德斯与法国的社区)、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爱尔兰、拉脱维亚卢森堡、英国、冰岛和挪威等国不提供任何明确激励教师参与专业发展的措施[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