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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构建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
2016年03月22日 13:4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夏吟兰 字号

内容摘要: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专门立法,它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法治中国进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家庭暴力;制度;预防;家庭成员;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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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专门立法,它是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法治中国进程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反家暴法强调国家和政府责任,对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弱势一方给予特殊照顾,提供各种的救助措施,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人文关怀。反家暴法构建起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制度体系,通过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临时庇护救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一系列措施使受害人求助有门,让公权力介入有据,达到早期发现,及时制止,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是明确规定了家暴概念。家暴的概念决定反家暴法对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反家暴法规定的家暴概念,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就主体范围而言,家庭成员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了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也视为家暴的主体。反家暴法通过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扩大了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范围。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或非亲属的抚养寄养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现象客观存在,且具有家庭暴力所特有的隐蔽性、频发性、周期性,以控制对方为目的等特点,通过参照执行的准用条款将他们纳入反家暴法予以保护既不会扩大家庭成员的内涵,破坏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反家暴法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家暴的行为类型,明文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属于身体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属于精神暴力,并以“等”字加以概括,性暴力可以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二是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家暴的重要路径。反家暴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那些在工作中有可能与受害者接触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知情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强制报告义务可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

  三是建立了公安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暴的中国经验,是中国反家暴法的重要制度创新,丰富了公权力适度干预家暴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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