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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单:“后体系时代”我国立法学的研究进路
2017年03月15日 09: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赵一单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迈入“后体系时代”的历史背景之下,立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进路又面临着怎样的改变,无疑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立法学的规范性转向与立法程序的关系面对立法实践工作的这样一种新发展,立法学研究的规范性转向就不再是向影响程度与日俱增的法释义学的单纯示好,而是与立法现实需求相匹配的一种必要的自我改革。在“后体系时代”的历史背景之下,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和立法实践的精细化转向共同形成了立法学知识体系和研究进路转变的推动力,从立法原理的认识论、立法制度的本体论、立法技术的方法论转向以立法程序为核心的规范性研究。

关键词:法学;研究;立法程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科;规范性;法律解释;立法技术;实践;释义

作者简介:

  理论研究的生命力在于对社会现实进行合理的描述和解释,并运用自身的机制对未来进行合理的推论。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时代都拥有各自独特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法学研究必须置身于具体的历史和思维语境之中,针对这些特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提供新的解释方案,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法学理论的现实生命力。立法学作为一门具有鲜明的“经世致用”的实践品格的法学学科,显然更需要加强对立法实践的解释能力和指引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我国的立法实践已经迈入“后体系时代”的历史背景之下,立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立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研究进路又面临着怎样的改变,无疑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

  我国传统的立法学知识体系

  传统上学界认为,从表现形式来看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学体系。第一种是带有哲学理论色彩的,从横向角度进行研究,偏重于理论层面的立法学体系;第二种是带有系统工程色彩的,从纵向角度进行研究,偏重于应用层面的立法学体系;第三种则是兼顾理论和应用两个层面,将横向研究与纵向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的立法学体系。根据学界的主流观点,这三种形式的立法学体系尽管在研究旨趣、研究方法上均有所差异,但是它们都是由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这三方面的要素所构成的。立法原理是指与立法相关的、带有普遍规律性的理论表现;立法制度是指与立法相关的各种实体性规则的总和,其包括了立法体制、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运作、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立法技术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操作技巧。受这一主流观点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的立法学著作和教材基本上都采取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分的体系架构。在这一体系架构的指引之下,我国的立法学研究逐渐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分支学科,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知识体系和立法实践工作的不断发展完善,立法学的这一知识体系开始在某些方面呈现出不足之处。

  法学方法自觉与立法实践发展的新要求

  从法学知识体系自身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学研究者开始越来越自觉地强化方法论的意识,从在直觉上被某种研究方法吸引,逐渐发展到在研究活动中一以贯之地运用该种研究方法,直至从元方法论的层面进行对于此种研究方法的自我反思。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兴起于德国的法释义学开始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法释义学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不难看出,法释义学的基本立场是“认真对待法律规范”,是尊重体系与逻辑,它是一种在实然层面上展开的方法论。由方法论推演至法学理论,法释义学主张“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当然其并不排斥通过其他学科的进路来对法学进行研究,只是坚持“规范性研究”应当是法学之“学科基本”。显然,“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三分的立法学知识体系与作为法学“学科基本”的规范性立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适应甚至于抵触。一方面,立法原理和立法制度中有关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与国情、立法的历史发展、立法体制等的内容都是一些相当宏大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在学科属性上更接近于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另一方面,现有的立法学知识体系更多地偏向于“法之应然”,与注重“法之实然”的法释义学之间似乎存在着天然的抵牾。有立法学研究者已经开始忧虑立法学难以在法学体系中找到合适的位置,甚至于被视为法学之另类而遭到拒斥。在此种背景之下,探寻立法学与基于规范性立场的法释义学之间的合适联结点,并在此基础上反思立法学的知识体系架构,无疑具有相当的必要性。

  从“后体系时代”我国立法实践的发展态势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其中至少凸显了两个方面的新要求:第一,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符合宪法的精神。这绝不仅仅是指在每部法律的开端形式性地宣示一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而是从实质上要求每一部立法都能够与现行宪法秩序的概念、逻辑、体系和价值相互融贯。第二,立法不能够再仅仅追求数量的提高,需要把“提高质量”摆到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而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立法者创制出来的新规范与既有的法秩序相互融贯的程度。这两方面的新要求意味着,新时期的立法工作不再像以前一样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由地创作,而是变得像法律解释一样,需要在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建构的现行法秩序架构之中“戴着镣铐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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