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注重民主政治进程中的“程序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化”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作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其过程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所以,程序化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程序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组织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运动的程序化,还必须保证和加强对程序设置的监督,可采用党纪检查、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多种形式。
关键词:民主政治;科学性;设置;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化是;党纪检查;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
作者简介:
赵振宇(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其中,“程序化”的提出,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中,十分关注运动的过程。只有关注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的又一次创新和发展。
“程序化”大体包括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公开性和程序的合法性等。所谓程序的科学性,就是要求程序的设置符合客观规律;程序的公开性是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
“程序化”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作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其过程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决策错误也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所以,程序化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程序的制定要讲求科学性。假使程序设置不科学,看似民主的行动也可能难以产生有效的决策。因此,需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价值前提和事实前提。
程序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必然受制定和执行主体的素质约束。我们要不断地提高工作者和决策者的自身素质,从而设计出更适宜更优秀的程序;推动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按指定的程序办事,并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地调整和修正程序,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而“程序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组织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运动的程序化,还必须保证和加强对程序设置的监督,可采用党纪检查、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多种形式。
(记者 王广禄/采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