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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与治权弱化
2013年10月08日 11:21 来源:人民论坛总第416期 作者:董磊明 字号

内容摘要:如果从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算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存在三十多年了。

关键词:农村社会;结构性;变迁;村民自治;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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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归乡村社会本身理解村民自治

  如果从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算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存在三十多年了;而这个政治实践真正大规模地运作并进入公共视野,则是20世纪90年代末的事情,距今约十余个年头。当相关政府部门、学界、媒体关注并推动村民自治的时候,人们更多地是用民主的视角理解它,期待它。在政界,“村民自治就被用来作为一个政治改革的样板,以此证明中国对国际社会的民主化承诺,并驳斥西方对中国没有人权的攻击”;而在学界,不少人在期待它能成为“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和“中国民主建设的微观社会基础”,至少也要成为“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训基地”①。

  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我们开始进入各地农村,观察、研究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真正入场后,我们才发现,在很多地方村民(选民)对选举并不在意,他们当时更关注粮食价格和农民负担问题;他们虽然也憎恶干部腐败,但是大多数人并没有指望能通过“民主选举”来解决问题—他们朴素的回答是“条条蛇都咬人”;当我们质疑基层干部不能很好地发动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时,他们狡黠而又犀利的反问让我们哑口无言:“你们会积极参与你们的居委会选举吗?”村民自治实践中农民为什么会表现出政治冷漠?我们发现,当年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里对人们不参与政治所概括出的六个原因在这里同样具有解释力。

  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我们意识到“村民自治的理念和结构作为一种建构之物在体现知识分子的价值关怀之时却可能无法容纳村庄内生发展的复杂需求,从而在衍生出连接宏观政治的需求机制时却可能与微观的村庄发展形成两张皮”;这样的困惑诱使我们“通过对村委会选举及村民自治的祛民主化想象而进入到对乡村社会本身的理解之中,力图寻找村民自治在村庄社会内部生存和发展的依据;也都难免不仅想知道村委会选举在乡村社会如何展开,更希望理解村委会选举为何会这般地而不是那般地在乡村社会展开。由此,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就历史地成为中国政治学界一批村民自治研究者改变研究视域,进入一个更为宽广的乡村社会研究领域的切口、路径和策略”②。

  当我们在村庄治理的视角下来审视村民自治时,便有了更丰富、深刻的发现:村民自治本质上不过是浮在乡村关系水面上的一层油③;“在低度社会关联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竟然可能出现的一种理论上的结果,是村庄治理陷于瘫痪状态与赢利经纪的交替循环。细心观察当前中国农村的村级治理,若干地区已有了这种循环的苗头”④。

  也正是在这样的视角下,我们发现村民自治在绝大多数地方并未能有效地改善乡村治理,之所以如此,不仅仅是由于沈延生所说的“小社区的自治机制根本影响不了大环境的不民主决策对农民切身利益的侵害”,“不要设想它会一锤定音,在解决‘三农’问题上起到开创性的作用”⑤;更由于村民自治制度缺乏对那些搭便车者的约束能力,不能真正通过民主的办法来解决村庄内部的事务,不能提供村庄秩序尤其是村庄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更由于在向农民征收费税的过程中,形成了“乡村利益共同体”:乡镇为了从农民那里将税费收取上来,而纵容乃至鼓励村干部获取灰色利益,包括搭车收费,变卖公产,贪污公款等。村干部的谋利行为,引起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上访告状,而乡镇却想方设法保护村干部、包庇村干部。得到灰色好处且受到乡镇包庇的村干部,会竭力完成县乡下达的税费任务⑥。

  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链条基本被斩断了,但是村民自治并未有明显的改善,因为这个时候农村社会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基层组织资源匮乏、人口进一步外流、村民间的互动减少,乡村“去熟人社会化”等等。因此,在村庄共同体趋于解体,“村将不村”的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着新的困境,村民自治制度依旧失灵;而这些,可以规约为一句话,那就是乡村治权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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