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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告别财政支付的养老
2014年11月05日 04:1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易运文 字号

内容摘要:2008年2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

关键词:养老;改革;财政;深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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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深化改革·难点求解】

  告别财政支付的养老

  ——看深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坚冰如何打破

  2008年2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从公布之日算起,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推进时间已经超过6年,但大多数省市这项改革还未真正启动。深圳却开始了这项被外界称之为“破冰”的艰难改革。

  “职业年金”的创新突破

  2012年8月,深圳市人社局和深圳市财政委联合发布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从当年8月25日起,新进入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试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告诉记者,深圳市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时,设计了一个补充养老保险,即参照“企业年金”,并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设计了一个“职业年金”。“企业年金”是由企业的雇主来买单的,事业单位新人的“职业年金”也由其“雇主”即事业单位来支付。这就保障了事业单位的新人退休后有一个合理待遇,而企业人员也觉得事业单位人员享受“职业年金”并无不妥,心理上也能够接受。

  据介绍,这一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8%~9%。这笔费用列入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缴交,并按月划拨至参加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的设计也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创造力和积极性,如果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员工还可获得一次性奖励的职业年金;反之,如果在聘用期间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会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难,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害怕被并入社会养老保险之后,失去国家保障,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会大幅度“缩水”。王敏说:“‘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退休收益不会低于财政养老的收益,而且因为职业年金属于常年积累的个人账户,假定一个人在事业单位工作,退休没两年就去世了,那么财政养老他只拿了不到两年的退休金,但在职业年金制度下,他的继承人可以将账户内所有的钱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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