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朱景文教授是当今中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指引我走上学术道路的授业导师。
关键词:法理学;教授;老师;法律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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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教授是当今中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指引我走上学术道路的授业导师。他自1982年以来一直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我于1996年至2002年师从他学习法理学。回头看,跟随朱老师的那六年对我的学术成长有着深深的影响。

法律研究的社会科学进路
我读硕士期间,朱老师在一次会面时问及是否读了一些社会学的书。尽管看上去像是不经意的谈话,但我当时觉得他是希望我看这方面的著作。于是,在他的指引下,我阅读了大量社会学及社会学理论研究的相关书籍。作硕士论文时,朱老师与我商定了一个涉及调研的立法选题,并提到一定要有调查素材或数据。这对当时尚未使用电脑的我来说其实有很大难度。我开始在图书馆查阅历年的报纸,收集材料和数据,试着发放问卷。论文写好后,得到了法学研究所评阅老师的好评,尤其是对其中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应用或尝试的肯定。
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开拓一种作为社会科学的法理学,是中国法理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向。朱老师无论是在学生培养还是在个人研究上,都很注重这一方向。他于1994年出版的《现代西方法社会学》一书,曾激发我很大的法理学研究兴趣。他在课堂上推荐并讲授的1983年出版的英文著作《联结法律与社会:研究和理论导论》,亦给我印象深刻,后来也成为我推荐给研究生的一本教学参考书。朱老师多次赴美国访学,从教学和研究看,法社会学特别是经验法社会学,是他始终偏好的一个学术重点和兴趣。我曾复印他从美国带回的《法律与社会:法律的社会研究读本》一书,上面留有他做的大量阅读记号。他对世界上的法社会学研究保持着关注,也与美国诸如马考利等一些知名法社会学学者保持着交往和联系。2007年,他主编出版《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尝试着用数字来表现中国的法律发展状况,引来很多西方法律学者的注意和赞赏,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此后几年,他关于中国法治的量化研究借助一些大型课题得以持续,他坚持用社会科学方法做法律研究的学术理想也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实现。
关于法律研究的社会科学进路,在方法论上其实一直受到诸多质疑。但朱老师认为:在中国,把这一研究方法做起来总比不做好,有总比没有好。他教育学生那种“想当然的”、“拍脑袋的”研究和写作是需要尽量避免的。
法治的社会理论和中国理论
朱老师的研究不限于法学社会学。从研究对象看,朱老师涉及的学术领域看上去与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的有些相似。例如,他们都一直主编并反复修订《法理学》教材;都长期从事比较法研究,出版并修订比较法总论方面的著作;都曾出版专门介绍现代西方法理学或法社会学的论著。可以说,法理学教材、比较法研究和法社会学研究,构成了朱景文教授教学和研究的三块主要领域。整体来看,国内能够同时从事这三个领域研究的法理学学者并不多见。在此之外,我时常觉得朱老师其实还有其他一些与众不同之处。
洞察朱老师与那些一生囿于法理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不同的特点,似乎是从研究生期间发现他与李陀、陈燕谷的学术交往开始的。李陀、陈燕谷当时正开办《视界》,朱老师带着我和其他几位同学参加了他们的一次法律组稿会谈。那次经历调整了我对朱老师的印象,感觉他在专门研究领域之外其实还有更深厚的理论倾向。从学理上简要归结,可以说,对“现代性”的反思构成了朱老师很多理论想法的连贯特点。这也可能是学界在讨论公共学术问题而需要法律学者参与时每每找到他的缘由所在。朱老师的《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以及在会议基础上形成的《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和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等著作,都透显出此种反思。他在课堂上讲授的“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和“全球化”理论,曾促动我在研究生阶段看了很多关于中国现代化的著作,当时那种壮怀澎湃的青年心态至今仍记忆犹新。可能受了那时的影响,我后来的有些研究转到中国近代,直至转向中国传统。
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学术发展,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都过多地受到了外来影响。时至今日,国家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日益摆在了中国学者的面前。基于对“现代性”的反思,对中国法治发展和中国法理学,朱老师看上去都在琢磨着提出中国理论。在一次关于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的交谈中,他似乎觉得确实到了提出中国理论的时代,而他又若有所思地提到,这个“中国的”究竟是什么还值得进一步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