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网络将人类社会带入全新的纪元,而如何建构与新社会背景相适应的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时代课题。在2015年 12月 16日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完整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项主张,其中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明确指出“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的主张。之后,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基本类型:网络作为“对象”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作为“工具”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作为“空间”的网络违法犯罪,三者在现阶段属于共存的状态。网络主权是随着网络时代发展,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网络主权是网络社会国家发展和利益维护的基础。
关键词:网络空间;互联网;立法;违法;法律规则;网络犯罪;治理规则;理论研究;法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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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将人类社会带入全新的纪元,而如何建构与新社会背景相适应的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时代课题。在2015年12月16日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完整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项主张,其中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明确指出“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的主张。在刚刚闭幕的第三届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视频发表讲话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尽快建立完整的网络空间法律规则体系,践行法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应当成为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共同肩负的时代使命。
网络社会对传统法律规则和法学研究带来全面挑战,网络空间中出现了大量的法治“模糊地带”甚至“空白地带”
网络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利益增长,更有违法与失序的利益分配。随着人类社会网络化不断推进,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也持续地增长、进化与变异,对于传统法律体系与规则形成了全方位的冲击,对于网络空间和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令人尴尬的客观事实是:一方面,网络技术的更新带动着网络空间违法犯罪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变异,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似乎更为充分地体现了计算机技术发展上的“摩尔定律”,即每两年翻一番的规则;而另一方面,相应的法律规则却需要长时间的酝酿才会出台。也就是说,当立法者、理论研究者终于把握住网络中某一类型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时,却发现它已经被新的犯罪样式所取代。由此导致的尴尬是,新的法律规则刚一生效即事实上宣告无效,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刚一面世就面临着退市。
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网络空间中出现了大量的法治“模糊地带”甚至“空白地带”,而立法和刑法理论对之的回应却软弱无力,对于理论研究者来说,这一事实值得警醒。实际上,这一现象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之中。尽管近年来关于网络法的研究快速跟进,研究人员的数量快速增加,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新生力量大批进入,研究成果也爆发式增长。但是,信息网络技术介入下社会形态变革给法律带来的挑战是全方位的,目前的法律规则和理论研究仍然是相对滞后的,立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人员的群体年龄结构、知识背景结构、与网络的结合紧密程度等“代沟”型问题,导致整个中国法律、中国法学因为无视网络空间而开始逐渐地与现实相脱节,而不是快速跟进。
10余年前,在计算机病毒和黑客刚刚进入公众视野的时候,网络犯罪的规则体系研究曾经有过一个小小的热潮。当研究网络犯罪的第一波热潮退去的时候,人们突然发现在沙滩上没有留下太多东西。记得在2009年一次刑法学学位论文答辩中,一位知名学者甚至当场指出:“如果十几年前研究网络犯罪还有点新意的话,到了现在,研究这个问题,还有实际意义吗?”到了今天,可能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越来越少,但是,理论研究的“高处不胜寒”现象仍然存在,类似的观点在理论界依然有广泛的“市场”,例如,简单地把网络认定为单纯的违法犯罪工具,而无视网络对社会结构和行为模式的深刻改变。导致此种认识错误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是技术障碍。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行为固有的技术因素,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大障碍,目前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进行的多数研究仅仅属于现象描述,根本没有能够触及、窥测和洞悉隐藏在表面犯罪现象背后的本质性的东西。技术障碍导致的更为致命的一点是:许多法学学者没有认识到互联网的代际变化对于整个法学的颠覆性影响。
正视网络社会的代际演变,实现网络法律规则和法学研究的时代转型
过去近20年,互联网完成了深刻的代际转型。从物理架构来看,网络快速进入移动互联网和三网融合的阶段:从电视网、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的“三网并存”到“三网融合”,从电视、电脑、手机的“三屏鼎立”到“三屏合一”,实现了互联网物理设备层面的“跨网发展”和“跨屏共享”,而物联网设备和可穿戴设备的迅速发展,则更进一步推动网络的物理结构嵌入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运行机制来看,早期的互联网是以“联”为主,互联网空间的运行机制是将商业机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门户网站等大型数据中心联结起来,普通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单向地访问、查询、接收上述大型数据中心的信息,而此类数据中心成为网络空间利益的集中代表。而当前的互联网则是“互”字当头,网络空间中每一个主体都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普通网络用户之间的互动,成为当前互联网空间的主导运行机制,而大型数据中心反过来开始大范围收集、分析普通用户数据;从社会属性来看,早期互联网单纯的信息媒介,迅速地实现了对现实空间的数据化虚拟,因而也引发了诸如数字版权、虚拟财产权等传统现实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映射,而当前网络则开始由“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网络空间的各类权益不再仅是现实空间权益的“影子”,而是成为人类社会各种权益的必然存在场域。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传统现实权利,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都在网络空间中显著体现,另一方面,在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催化下,个体的行为开始数据化,人的自然身份和数据身份高度重叠,网络空间衍生出以信息数据权为核心的一系列全新权益,成为人类社会最新的权益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