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以清代发生在县及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为分析样本,尝试对聚众案件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类型变化等方面作量化分析,以便进一步思考清代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及官府的控制策略。一、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时间分布这里搜集的聚众案件时间范围从1644-1900年,其中兵变、反清事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冲突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二、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类型分析聚众案件并非仅仅在社会危机和异常状态下才会发生,即使在常态社会,也会因为偶然的因素产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只不过在非常态社会聚众案件的发生频率更高,尤其是在社会控制力下降的情况下。
关键词:聚众案件;基层社会;官府;对抗;冲突;阶层;人口;实录;分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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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聚众案件是基层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关涉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以清代发生在县及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为分析样本,尝试对聚众案件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类型变化等方面作量化分析,以便进一步思考清代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及官府的控制策略。
关 键 词:聚众案件/量化分析/基层社会/清代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项目《清代乡村控制体系与经济环境研究》(项目批准号:07JJD7701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蓓,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副编审,研究方向:社会经济史;张研,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方向:社会经济史。
社会的治乱盛衰与社会运行的有序或无序、稳定或混乱息息相关。基层社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基层社会控制是一项关乎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课题。中国传统社会里,统治者历来视公众聚集为一种危险因素。正如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加特诺·莫斯卡所言,人类有着一种“聚在一起与其他人群对抗的本能”,这一“本能”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内外部条件作用下所出现的“所有分裂和再分裂的原因”。①在传统社会,聚众案件包括抗粮抗租抗税、聚众抗法、宗族械斗、因嫌斗殴、民教冲突、匪盗等等,聚集人数从十几人到几千人,甚至上万人不等,其发生冲突的原因、类型、特点等等,与社会、经济和地域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的治理策略相互关联。本文从清代官方档案奏折以及实录里,搜集发生在县级及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905件,并尝试以量化的方法估计其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类型变化等方面的特点,希望能够大致呈现出全体的历史面貌,为进一步探讨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发生—过程—处理经过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坐标系。因为这些史料在统计学上缺乏要求的一贯性与同构型,所以统计出来的数字并不能完全、精确地还原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实时发生的状况。但透过这些数字所呈现的趋势和比例,有助于对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作宏观的了解和把握。虽然只能从汪洋大海中取得小小一勺水,这勺水毕竟带着海洋的全部滋味。
一、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时间分布
这里搜集的聚众案件时间范围从1644-1900年,其中兵变、反清事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冲突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现以十年为单位,计算期间所发生的案件数量,如表1所示。为便于直观观察,将该表以柱状图形式作转化表现,绘为图1,以期阐明这些案件在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图1 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时间分布图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顺治、康熙年间官方文献关于聚众案件的记载较少,而且当时处于清代定鼎之初的战争时期——顺治时期与南明朝廷在长江以南争夺,康熙时期平定三藩之乱以及与准噶尔之间进行数次战争,统治者关注的重心还在于王朝外围的清定,因此,图表中这段时间的数据与当时社会聚众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形有所偏差。
从表1及图1中,可以看到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数量变化的趋势,在时间上,有三个时期聚众案件数量峰值的出现值得考察:(1)乾隆十年至乾隆十九年(1745—1754),数量为74件;(2)道光末年至同治初年(1845—1864),数量是169件;(3)光绪年间甲午战争之后(1895—1900),有55件。
第一个时期正处于康乾盛世,聚众案件异峰突起的背后原因何在?第二个时期聚众案件凸显的二十年正是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太平天国革命爆发的阶段,全国各地起义不断,镇压与反抗在统治者与起义者之间拉锯式进行,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相伴随行似乎是战乱频仍毋庸置疑的必然产物。太平天国运动平息之后的二十年间,聚众案件的数量一直保持着高位运行。第三个时期由于时间段截取的缘故,在数据和柱状图上并未表现出特异之处,但这个时段六年间的聚众案件数量几乎与前十年(1885—1894)持平。依据张振鹤、丁原英所编的《清末民变表》统计显示,1902—1911年间各地民变共1300余起。②尽管因为取样标准的不同会出现数据统计的差异,但聚众案件在清末呈现的高涨趋势不会因此而有所改变。
为了便于比较清代各朝之间聚众案件的发生情况,从而获得这些案件在清代不同统治时期的整体走势,下面将这些案件以每位皇帝统治时段为单位列为表2,并将每朝聚众案件的年均数量绘为图2。

咸丰朝聚众案件的年均数量为最高,为9.09件,是道光朝年均3.9件的2.3倍,是乾隆朝年均3.67件的2.5倍左右;其次是同治朝,年平均数量达到8.23件,这一趋势与表1和图1所反映的情况一致。但乾隆朝聚众案件的年均数量不像图1所示的单个时段数量激增所表现的那么突出,反而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可能反映出乾隆朝单个时段聚众案件的集中发生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影响,在此不作进一步分析。再看看下面的曲线图,整个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走向是向上逐渐增多的,在乾嘉时期一段平稳运行之后,嘉庆朝出现一个小的波峰后略为向下倾斜,但道光中期开始陡然攀升,至咸丰朝时达到顶峰。之后虽有所下降,但仍是乾嘉时期2倍左右。
图2 清代各朝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年均数量曲线图

这样的趋势背后,是什么原因促使聚众案件的激发并呈波浪式上升?社会学家斯梅尔瑟(Neil J.Smelser)认为,社会运动是由诸多因素逐步叠加成形,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有六个因素:结构性的诱因、结构性的紧张状况、普遍信念的成长与散布、爆发因素、动员群众参与行动、社会控制的运作等。其中,“结构性的诱因”会引发特定的集体行为。战争、大灾荒、经济危机、快速的社会流动等等都会促使社会秩序的失衡,进而导致“结构性的紧张状况”。此外,既存体制的社会控制能力也是制约社会运动发展的重要因素。③相较于以上三个社会深层结构性因素对聚众案件整体趋势的影响而言,余下的三个因素则更多地作用于具体案件的发生。史学研究者从人口压力、战争、饥荒和国家财政经济的角度观察社会动乱的问题与斯梅尔瑟结构性因素影响的观点互为谋合,这些因素是否构成了聚众案件酝酿的温床?
人口增长是清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史的最显著特点。从乾隆六年(1741)的一亿五千万到乾隆二十七年(1762)的两亿零四十余万,④人口迅速膨胀的同时聚众案件的数量出现了第一个高峰,是偶然还是必然,是人口增长的直接作用吗?因米价昂贵引发的抢米风潮集中发生在乾隆八年(1743)到乾隆十八年(1754)之间,米价腾贵导致的社会骚乱引发了乾隆十二年那场著名的物价讨论。乾隆帝和大多数大臣最终将祸端滋生归因于“生齿日繁”以及官方采买过多、风俗日奢、米谷出洋等等。十九世纪中叶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前夕,人口达到四亿三千万左右,⑤较之乾隆中期的人口翻了一番。巧合的是,这个时间正是聚众案件直线上升、到达最高峰的临界点。这两次人口暴增的节点相对于聚众案件两次高峰期的作用力是否存在差别?
张研的研究表明,乾隆年间物价持续上涨的原因并不止于人口增长,经济全球化带来世界和中国经济格局的变化,美洲白银大量内流,银多钱少,银钱比价急遽上涨也是通货膨胀出现的重要原因。此时,人口增长非但没有成为问题,相反,由于全国性市场网络的形成,大量人口被广大的市场吸纳,“人口红利”给乾隆朝经济繁荣带来了动力和能量。⑥图2的曲线走势表明,在乾隆至道光中期,聚众案件的平均发生率是平稳恒定的,并没有大的波伏。在这里,仅仅用人口压力解释第一阶段乾隆朝聚众案件的突然增多尚缺乏说服力。
尽管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及持续快速的增长趋势与资源占有之间的矛盾是清代社会始终存在的一条暗流,当人口增长突破资源配比产出的极限时,人口成为了问题。移民是一种人地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官方有计划地引导人口流动有助于新地域的开发,缓解人口与资源比例失调的矛盾,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人口流动规模最大并呈现经常性和长期性现象的一个时期。而民间自发的迁移则多少带有些群体性的盲从,特别是当某一地区人口也呈现饱和状态时,任何流动性的介入都会打破迁入地原有秩序的平衡,土著与客民之间的聚众争斗屡见于各类文献的记载,移民社会秩序的重组过程曲折而漫长。
日本学者山田贤认为,川楚陕三省交界地带的开发在乾隆末年已经接近饱和,经济和生存基础日趋恶化,不同的移民群体集团分裂组合形成相互对抗的关系。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就是由于官方行政不适应“广域化、高密度化的移民社会”,将部分行政权力交给当地的移民地主及依附于他们的胥役所导致的“必然结果”。⑦很多学者认为,历时九年的白莲教起义大大挫伤清王朝的元气,嘉庆朝成为一个盛衰转折点。从本文统计的数字看,白莲教起义后,聚众案件有一段小幅的升高随即有所回落(见图1),又度过了较为平稳的二十年。是否可以推测,白莲教起义的影响是属于局部性的,尚未对社会的整体结构产生致命的冲击。诚然,人口压力不是影响社会走向的唯一因子,但它在盛世昌荣的光环中,埋下了十九世纪中期“危机的根子”。
战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不言而喻,咸同时期聚众案件的高发只是战争破坏性的众多佐证之一。这一时期的太平天国起义、捻军和回民起义规模空前,它们与其他聚众案件对传统基层社会不断加以破坏,只是影响的大小各有不同。对于农民起义已有众多历史研究者做过深入的探究,本文无以置喙。但透过聚众案件来观察这些大规模起义前夕社会混乱和社会冲突是否有激化的前兆,以及战乱期和战乱平息之后聚众案件在类型、规模上的变化,或许能为二者提供一个相互对比参照的坐标系。此外,无法忽略同时期对外战争及相关条约形成的背景,它们与内部的叛乱一道改变传统体制原有的运行轨道,使之充满更多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
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是制约聚众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从预防→控制→镇压三个常规处理步骤来看,清代中央的财政能力和军事力量是体现其社会控制能力强弱的两个重要方面。清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自地丁征收,清初因战事频仍军饷浩繁,正赋不敷国用,遂增加盐课、关税、杂捐等项目以补充财政收入的不足。康熙二十二年(1683)收复台湾,大型战事结束,军饷负担解除,中央财政日渐富裕。乾隆五十一年(1786)为镇压台湾天地会林爽文起义,朝廷先后从福建、广东、广西、四川、浙江、贵州、湖广等七个省调集了约六万人的军队渡海赴台作战,⑧虽然耗费巨大,但从军事集结能力这一侧面还是能看到乾隆朝国家机器的强大。时隔不到十年,嘉庆白莲教起义让人们看到“清朝军事力量已不可逆转地下降了”,不得不依靠招募地方“乡勇”来补充八旗兵和绿营兵的不足,十年军费耗资达一亿二千万两,对国库的消耗几乎是“毁灭性”的。⑨太平军占据江南——清王朝最重要的赋税区长达十三年,期间各地的抗粮抗租案件此起彼伏,国库早已虚空。咸丰军兴后,地方军事力量崛起,并开始想方设法截留中央税收,加上条约规定的巨额战争赔款,中央王朝的财力枯竭。由此,控制基层社会的能力进一步萎缩,对聚众案件处理由“痛剿”到“剿抚”结合的转变,也是咸丰以后聚众案件一直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历史事件的发生不是简单的背景因素的叠加、动机的主观判断或是逻辑的规律循环就能够完整解释的,每一个或者每一类事件都存在自身的一个爆发点或激发因素,它是聚众案件形成的重要构件。以下的类型分析将从具体而微的局部对聚众案件作进一步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