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规定了紧急危险状态下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临时安置制度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安全,避免出现南京饿童案等案件造成受害人非死即残的恶性后果。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虽然在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早有规定,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而被称之为“沉睡的制度”,导致很少有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反家庭暴力法在专章中,特别是考虑到了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受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在受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公安机关处置制度、学校幼儿园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内容、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救助服务工作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探索。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受害人;监护人;民事;制度;保护;申请;撤销;人身;安置
作者简介:作者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妇联特聘维权专家、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副秘书长
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对家庭暴力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提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等给予特殊保护。
倡导文明家庭教育方式,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一章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给予了规定和强调。其中第十二条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对于转变家长的传统教育观念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我们可以说,南京养父母虐童案、广州信宜8岁女童被母亲管教致死案、杭州女孩因抄作业被父亲打死案等一系列因暴力管教导致儿童死亡案件的警示意义值得社会反思。
在长期形成的特定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暴力管教的现象正式进入立法的视野,正是转变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准确认识和理解的一个开始。
规定了紧急危险状态下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临时安置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最关键的就是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安全,避免出现南京饿童案等案件造成受害人非死即残的恶性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这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受害人紧急带离危险家庭、临时安置这一关键的、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保护措施。
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