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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明年将举行
2016年11月22日 14:5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代丽丽 字号

内容摘要:,我国将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要被普查。

关键词: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普查对象;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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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讯(记者代丽丽)记者从环保部获悉,我国将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要被普查。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并在近1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对准确获取环境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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