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网络空间规模不断扩展,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交织叠加不断增强,网络安全问题随之出现,不断增多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控;治安防控;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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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网络空间规模不断扩展,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交织叠加不断增强,网络安全问题随之出现,不断增多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面对严峻的网络治安形势,亟需建立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网络社会秩序,保护网民、网络企业等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意义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应用市场,建立网络安全治安防控体系是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国家安全治理的需要,是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需要,是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是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国家安全治理的需要
国家安全治理是以安全为目的的治理活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当中信息安全的关键构成,习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网络安全,有利于全面实现国家安全治理的功能,提升国家安全治理的效能。
是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需要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充分调动各种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目标的防范和控制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性工程。“立体化”既包括防控时间、空间的多维度,也包括防控主体的多元化,防控手段的动态化和信息化。网络社会治安防控属于社会治安防控中虚拟空间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控手段的动态化和信息化也是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
是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保护网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应用市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民总数达6.68亿。相关数据显示,近半数网民在使用网络过程中遭遇网络安全问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地预防、管控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减少网络社会治安问题对现实社会治安问题的影响,从而保障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网络社会治安防控面临的主要困境
当前网络社会治安相关法规和规章存在较多空白,完整的网络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尚未建成。法治保障的缺乏容易导致网络社会治安防控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网络实名制、联合网络执法、网络安全风险预警等机制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网络社会治安防控的发展。
网络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网络社会具有互联、共通、合作、共享的特点,既给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也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天然的便利和温床,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峻挑战。近年来多种互联网安全问题威胁互联网生态安全: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盗窃等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网络黑客、木马病毒攻击、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网络虚拟社会治安稳定;网络淫秽活动、网络售卖违禁物品、管制器具等行为扰乱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网络舆情日趋复杂,制造传播反动、恐怖信息等行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网络社会治安防控顶层设计不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关于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一系列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但是关于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尚无针对性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不足可能会导致网络社会治安防范与控制工作缺乏统一指导、统一规划和统一协调,容易导致网络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分散、无序和低效。
网络管理体制滞后、部门协调不畅
多头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畅是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面临的重要难题。由于历史原因,当前我国互联网管理存在“九龙治水”的格局,职能交叉严重,权责不一现象普遍,管理效率低下。传统的管理体制不但难以适应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也不利于网络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开展。而互联网管理部门协调不畅容易降低治安防控的效率,削弱治安防控的效果。
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专门力量缺乏
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是中坚力量,但实践当中警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这一问题同样体现在网络社会治安防控当中。虽然公安机关内部设有专门的网络安全、网络侦查等部门,也有派出所民警参与网络安全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但是,有限的警力面对网络社会的迅猛发展、网络违法犯罪的扩张蔓延仍显力不从心。专业网络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的缺乏也难以满足近7亿网民对于网络安全不同层次的需求。
网络社会治安防控相关配套保障机制空缺
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一定的配套保障机制,如法治保障、信息保障等。通过立法来保障网络安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在网络安全法治保障方面一直积极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已于2015年7月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距正式出台仍然需要一定时间。除了网络安全领域的全国性立法外,相关法规和规章也存在较多空白,完整的网络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尚未建成。法治保障的缺乏容易导致网络社会治安防控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此外,网络实名制、联合网络执法、网络安全风险预警等机制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阻碍了网络社会治安防控的发展。
构建多方参与、风险共治的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在现有网络管理环境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治安防控力量,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风险。网络安全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将专业治安防控力量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网络风险。
创新网络社会治安防控理念
将法治理念、互联共享理念和综治理念应用到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当中。第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法治理念贯穿到整个防控体系建立、运行和完善的全部过程当中。第二,将网络社会共通、共享与合作的理念运用到社会治安防控当中,改革传统的防控理念并创新防控手段,与时俱进,特别是紧跟网络时代的步伐,将最新的技术手段和网络语言运用到治安防控工作当中。第三,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经过长期摸索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治安防控。通过网络综合治理,调动和发挥各种网络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提高网络安全治理的效率和效能。
多方参与网络社会治安防控
在现有网络管理环境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治安防控力量,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风险。网络安全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将专业治安防控力量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网络风险。相较于专业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网络社会力量在管理效率、信息资源、专业技术等方面优势明显。充分调动网站、互联网企业、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网民的积极性,将新的网络应用开发、网络业务拓展、网络信息传播与治安防控相同步,能够解决网络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不足,防控效能不高的问题。
推进网上网下防控一体化
网络治安问题之所以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网络治安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虚拟社会当中,但是造成的影响、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以及问题的根源都可能存在于现实社会中。而现实社会的一些问题通过虚拟网络进行发酵扩大,也容易演变为突发的网络安全事件。因此,在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打防管控模式,将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与传统的治安防控相结合,推进网络实名制与网下基础信息管理形成互补。
以网络实名作为防控基础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但这种网络实名制实际上是一种后台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将自己的社会身份公开,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实质上是将其真实身份与在线身份之间的映射关系留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数据库中以备查验。网民在虚拟社区中可以匿名活动,网络用户的合法行为不会引起个人数据的公开,用户提交的个人信息仅用于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够使网民更加负责任地发表言论和观点,使网民忌惮于实名监督的压力而放弃违法犯罪。而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时也能够通过实名制快速、准确地定位网上违法行为人。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在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中,社会治安要素在不断更新变化,单一的管理手段很难进行有效的管控,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专门管理手段+信息技术手段”的方式增强管控实效。例如,网络警察、“微”警务、网安警务室等将社区警务延伸到网络社会的做法都是公安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的积极探索。对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一方面要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完善相关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将这些新的信息化技术进行吸收转化,变成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的网络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防控的效率和科技含量。
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需要一系列配套保障机制予以支撑。通过网络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公安机关的内网与外网资源,实现内网、外网公共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通过网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网络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宣传部门、教育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和处置网络安全问题。建立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对网络舆情做好收集分析工作,提前研判风险,对网络突发事件做到预判断、早介入和快引导,及时疏导和化解网络舆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