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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要以问题为导向
2015年02月10日 14:07 来源:《前线》2015年第2期 作者:王君琦 字号

内容摘要: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先后分六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取得了巨大成效,极大地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我们可以从行政审批事项所附着的管理权限大小,审批事项所影响的经济领域、经济总量、行政相对人数量、微观市场活动及资金量等因素,来观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还有的地方部门把监管简单理解为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落实与衔接,甚至把“保留审批事项”本身当成监管,以阻挠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前, 90%的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一些本可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因受法律法规制约而难以实施。

关键词:行政审批;取消;监管;界定;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审批项目;统一;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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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先后分六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取得了巨大成效,极大地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

  数量质量堪忧

  简政放权犹如政府部门从自己身上割肉。有的地方政府希望这场风赶紧刮过去,至多不过就是“雨过地皮湿”,在执行中为放而放、为完成任务而放、明放暗不放、嘴上放手里不放、空放虚放。简政放权改革的“最初一公里”的力度确实不小,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中梗阻”、口惠实不至等问题。有的地方甚至专门做了改革的“典型”、“景点”,给上级汇报很“好看”,但百姓创业依然很“难受”。在实践中,简政放权数量质量堪忧。

  行政审批事项数量模糊不清。无论是中央有关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最难说清楚、最不容易说明白的就是行政审批的数量。取消和下放的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步调不协调。同样都是行政审批,有的部门是指小项,有的部门是指大项。一些部门在数量上玩打包、拆分游戏。在上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上,将大项拆分出若干小项,以完成数量目标;而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则将若干小项合并打包为一项予以保留。不少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数量看似不多,但实际每一项都包含若干众多子项,部分子项取消和下放后,仍有大量的行政审批子项予以保留。而各部门保留的项目差异较大,保留的事项也交叉严重。目前不少地方探索推出审批权力清单和政府权力清单,但因为大小项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很多地方在推进改革中各成一套体系和话语系统。这不仅影响了取消和下放的实际效果,也给保留事项的管理带来不便。

  行政审批事项标准模糊界定不清。在新一轮简政放权改革中,关于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资格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专项转移支付等概念、标准界定不清,其间关系也很模糊。不同的部门实施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的标准和步骤也不尽一致。有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存在重复审批问题。

  部分取消和下放事项含金量不高。我们可以从行政审批事项所附着的管理权限大小,审批事项所影响的经济领域、经济总量、行政相对人数量、微观市场活动及资金量等因素,来观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应该说,新一轮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很多项目是有一定的含金量的,尤其是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非金融类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等取消和下放后,对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也要看到,也有部分取消和下放的事项含金量不高。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含金量犹如“炖排骨”一样,加把火,撇出一层油,再加把火,又撇出一层油,没有改革压力“油水”出不来,它表现在:

  以数充质型。有的取消和下放的事项多集中在比较偏僻或业务量极少的专业领域,经济总量占比不大,与经济运行关联度不强,对激发市场、企业和社会活力作用不明显;有的甚至是多年来根本没有审批业务的“零审批”和“僵尸审批项目”,属于早就应该取消或下放的,只是因为处室职能、人员配备等原因,没有取消。

  改头换面型。有的部门将一些非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或以备案管理来代替,虽然审批事项取消,其实质不过是换了一副面孔、改了一种管理方式而已,仍然行审批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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