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志愿服务是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社会治理与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志愿服务是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基层治理的典型特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的志愿服务的范围,增强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能力,创新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的机制,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志愿服务,对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及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之,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更宽阔的视野看得乡村治理及乡村志愿服务工作,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将村民自治活动及乡村志愿服务纳入财政支持的范围,为乡村志愿服务创造条件。
关键词:服务;治理;志愿者;基层;乡村;农村;善治;参与;大学生;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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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志愿服务是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社会治理与善治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志愿服务的发展水平不仅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表现。在我国乡村治理中,志愿服务是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基层治理的典型特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的志愿服务的范围,增强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能力,创新基层志愿服务工作的机制,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加强农村基层志愿服务,对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及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志愿服务:“治理”与“善治”的内在要求
在当今乡村治理的讨论中,人们大都将如何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并实现“善治”和“良政”作为乡村治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尽管人们对于治理与善治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是,总的来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改善及社会文明和个人道德的进步无疑是其重要的目标。其中,密切的“官民合作”、完善的社会服务和广泛的社会参与通常被视为“治理”及“善治”重要特征和基本要求。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中就强调,“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慧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虽然政府仍在运作,在许多方面仍然至高无上,但……他们的一些权力已经被次国家集团所分享。换言之,现在政府的一些治理职能,正在由非源自政府的行为体所承担。”①在他看来,治理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权利,也不可能包揽一切事务,而是由多种组织和群体共同参与、合作处理公共事务。全球治理委员会则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种方法之总和。”②
自“治理”理论进入中国学界之始,人们都注意到“治理”与“统治”、“管理”及“控制”的关联与差别,强调在现代社会政治管理中,权威、参与、互动、合作的价值与意义。俞可平先生就强调,“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③与此同时,他也表达了自己对“善治”的理解。在他看来,“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④善治意味着国家与市民社会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他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归纳为六个方面:“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反应性”和“有效性”。⑤他对善治的理解和阐释与一些国外学者的理解和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在强调“善治”的上述特征的同时,一些国内外学者也将公民参与作为“善治”的重要的和基本的特征。如印度尼西亚地方政府协会就提出了“善治的十条原则”,即“参与”(Participation)、“法治”(RuleofLaw)、“透明”(Transparency)、“平等”(Equality)、“回应”(Responsiveness)、“预见”(Vision)、“责任”(Accountability)、“监督”(Supervision)、“效率与效果”(EfficiencyandEffectiveness)和“专业化”(Pro-fessionalism)。⑥在此,他们将公众参与作为善治的首要原则,强调公民广泛参与地方治理和地方发展过程。
显然,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界,人们都强调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参与对于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重要性。公民广泛地参与地方公共决策、公共服务及社会事务的管理也成为改善治理并“走向善治”的基本条件。
从实践来看,公民参与和社会服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典型和常见的是参与地方选举、公共决策、民主监督等等。虽然这些行为也取决于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过,这些公民参与行为大都是法律和制度的基本规定和要求,甚至本身是法律和制度的一部分,一些参与行为也得到财政上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制度化行为。
毫无疑问,扩大公民在选举、决策、监督及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化参与是加强和改善地方治理的基础,也是实现善治的基本条件。不过,当我们强调政府主导的制度化参与的同时,公民自主参与的社会服务同样不可忽视。如果说现代社会的治理与传统的政府管理有什么不同的话,其中,最大的差别之一在于日益广泛的公民自主参与、社会自我服务及“官民”之间及“公私”之间的合作。在此方面,志愿服务无疑是最普遍、最典型和最重要的公民自主参与和社会自我服务行为。
志愿服务是人们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在现代社会中,志愿服务涉及教育、医疗、卫生、扶贫、救助等等广泛的领域,可以向社会及他人提供生产与生活、物质与精神、身体与心理等多方面、精细化、个别化及深度的支持。不少服务常常是社会和他人急需而政府一般性公共服务难以企及的。志愿者组织与政府之间相互协作、志愿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相互补充,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社会服务能力,改善了人们生产和生活条件,密切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及共同发展。志愿服务不仅具有增强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能力、实现社会有序和正常运转的功能,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她本身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志愿服务传播友爱,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及个人的道德完善。众所周知,志愿服务的典型特征是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一直被视为志愿服务的基本精神。在此,“自愿”和“奉献”是志愿服务的前提,也是志愿服务的精髓。志愿服务者自愿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尽其所能,服务他人,服务社会;志愿服务者强调欣赏他人、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他们的友爱跨越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是没有文化、民族、收入差距及高低贵贱之分;志愿服务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志愿服务者通过自己的行动改善了他人的境况,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此同时,志愿服务也为志愿者提供了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过程中,志愿服务者也丰富了自己的人生体验,也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⑦由此,志愿服务在给他人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支持的同时,也给他人提供精神上的安慰、支持和信心;她不仅促进了社会服务的改善,也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和个人的道德完善。事实上,一个社会的治理及善治决不仅仅是满足人们物质的需求并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转,更重要的也要求构建一个道德而文明的社会,实现人们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团结友爱。这是社会和谐的精神基础和保障,也是治理与善治的理想的境界。正因如此,志愿服务是人们社会参与和社会服务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善治和良政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







